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1.3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适用本预案。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主要包括:(1)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3)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4)锅炉爆炸事故;(5)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6)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1.4事故分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并结合本区实际,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三级。1.4.1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50人(含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1.4.2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9人,或者受伤1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1.4.2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受伤9人(含9人)以下,或者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或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1.5工作原则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依靠科技、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救援组织体系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区质量技监分局,并与区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区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须在上级质量技监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2.2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及职责区质量技监分局设立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在上级质量技监部门和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区质量技监分局局长副组长:区质量技监分局副局长成员:区质量技监分局职能科室人员2.3指导协调小组职责(1)负责向区政府办和区安委办等部门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2)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3)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4)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5)跟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实施情况;(6)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7)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2.4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启动本预案时,区质量技监分局立即成立并派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