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岗位考勤制度范本关于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度)。1.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2.全员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报酬、工时制度等已按规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4.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6.职工对工时制度方面无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二、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严格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其中:隶属关系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和无区域性企业按社会保险参保隶属,由所辖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3.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复印件、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5.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意见。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组织召开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座谈会,讨论实施办法;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先召开职工大会,推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代表,讨论实施办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各个岗位均要有职工代表,代表人数一般应占该岗位总人数的10%,但至少不少于1人;工会(或职工代表)需在《审批表》及实施办法上签署意见。6.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一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内容包括:(1)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规定。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度,用人单位每周至少要保证员工有一整天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2)超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166.64小时)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日(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3)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要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清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并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详细审查用人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是否受理意见。2.经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到申报企业实地调查,听取职工意见。3.经办处(科)室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并上报主管局长审批。4.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当地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上公示。5.受送达人在《决定书》上签章,并立即在本企业予以公示。四、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