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决定书于年月日以号文件函复了你(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其中明确你单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万元,你单位至今仍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及已经批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限你单位日内将上述款项缴到,账号:,开户行,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到本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公章)年月日说明1.在作出本决定之前,根据《水土保持法》第57条规定,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文号栏:“()”内填写机关代字;“【】”内填写作出本决定的年份;“第号”内填写当年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顺序号。3.本决定书的抬头部分应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于”前填写方案批复单位。4.“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生产建设项目名称,“日”前填限期缴纳的时限。“向”后填写本决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5.本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6.本文书一般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