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设备的技改和更新管理制度医疗设备的报废和更新制度一、设备报废条件1.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2.设备使用已到年限(6-8年),且严重老化,已不能达到正常技术指标者。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者。4.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费用超过其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5.计量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者。二、设备报废和更新流程1.壹仟伍佰元以下设备报废。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设备科、分管院长、院长查验确认后,填写医院物资财产报损三联单。2.壹仟伍佰以上固定资产设备报废。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核签字,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说明该设备申请报废理由,报设备科负责人。3.设备科组织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人员对报废设备进行论证。同意后所有报废固定资产报区卫计委及国资委审批。4.当所有审批程序通过后,可办理报废、消账手续,由设备科帐目管理人员与财务科会计共同办理销帐手续,建立残值帐目。5.医疗设备报废后,根据需要更新相应的医疗设备;对于淘汰的医疗设备,根据需要更换新型设备。6.报废的医疗设备,一律交回设备科负责保管,由设备科交卫计委指定的专业回收机构进行回收。7.固定资产每年审查报废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处理。月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5-5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