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民主评议党员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进行。2、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全体党员或部分群众代表参加评议。3、评议要按照《党章》规定,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4、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1)动员教育;(2)党员自评和群众评议;(3)汇总并分析研究评议情况;(4)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意见;(5)使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改进措施。5、严格政策界限。对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超过50%的,一般应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在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对提出的处置意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党员,指定专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其转化。对不合格党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态度,采取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方式予以处置。6、科学运用评议结果。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