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申请报告应该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更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偿费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667平方米产值的4~6倍。如果用地单位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正用钱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可分配给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按规定补偿给个人当前,我国各地现行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安置、征地费入股安置、保险基金安置、留地安置、调地安置、低保安置等。虽如此,我国现今多数地区现行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如下:(一)安置方式单一在失地农民安置模式中,虽存在多种安置方式,但以货币补偿为主,据有关机构数据统计,“在全国范围内,货币安置方式所占的比重在85%以上”。货币补偿,简单易行,因而,成为目前多数地区对失地农民普遍采取的安置方式,即失地农民在一次性全额领取安置补助费后,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虽然货币安置操作简单,农民心理上容易轻易接受,但一个明显的缺陷是不利于失地农民尤其是大龄失地农民在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待遇。(二)失地又失业问题严重,养老更无保障据调查,在失地农民当中,就业最困难的主要有三类群体。一是大龄失地农民。这部分人多以农业生产为主,现在没有了田地,由于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限制,转业十分困难。二是失地前完全依靠土地为生的纯农民。对于他们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三是生活在远郊和偏远地区的失地农民。相对于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这部分人的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性要小,隐性失业现象极为普遍。据有关机构调查显示,2005年底某省被调查的7.2万劳动年龄段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已获得就业安置的2.65万人,仅占36.8%,其余的都是自谋出路,就业转失业比例过高。失地农民因失业而引发的养老危机更加凸显,就业本无保障,养老又从何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