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退库制度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爆炸物品押运与装卸制度为加强与提高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与装卸绝对安全,严格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确保爆炸物品在运输与装卸作业中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装卸人员职责:(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作业中禁止人员携带手机及一切信息设备进入现场。装卸人员要听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爆破责任工程师指挥。(2)管理人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安全监督。(3)爆破作业场地装卸作业必须白天进行,夜间禁止现场装卸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一切装卸和爆破作业。(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7)如搬运时发现爆破器材的箱体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袋装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单位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8)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专用运输车装载爆破器材时,考虑到运输安全,不超载,纸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9)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和药车押运员应清点核对爆炸物品数量与规格是否正确,药车司机与随车押运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二、押运人员职责:(1)随车押运人员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清查核对。(2)监督运输路线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载的爆破器材符号标准和环境要求(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4)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中途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5)押运人员要登记好爆炸物品运输随车台账并妥善保管。三、运输车辆安全规定:(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1999]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的有关规定。(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②车箱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具、可报警的车门。装载雷管的车厢内设有专用防爆罐与专用木箱。③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④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3)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运管部门核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