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县水产局二零一三年五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三条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第四条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第七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第十一条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第十三条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第十六条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