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一)遵纪守法,秉公办事。1、要严于律己,坚定信念。立志献身于党的教育事业,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纪国法,严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2、在与外单位或个人的交往中,不得接受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在公务活动中不超标准接待。3、不把物质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项目中所得的折扣、礼金据为己有,不得到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4、要牢记党的宗旨,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事业道德观念。以大局为重,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照章办事,克己奉公。5、党员干部不搞特殊,不谋私利,不搞帮派,办事公正,作风正派。6、在选任干部、评聘职称、基建招标承包、学生学籍及生活学习管理和招生工作中,不得违背原则为自己及配偶、子女、亲友谋求私利。7、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部门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8、不利用职权和学校设施乱收服务费。(二)敬业爱岗,艰苦创业。1、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对负责的工作尽职尽责,真抓实干,做一件成一件见效一件,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不弄虚作假、欺下瞒上,不敷衍塞责、互相扯皮。以岗位做奉献,真情为他人的精神风貌,踏踏实实地做好岗位服务、管理工作。2、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克勤克俭,力行节约,艰苦创业,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3、不得以开会、学习、考察为名,用公款观光旅游。4、接待时严格按照标准,力求做到热情大方,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三)廉洁自律,以身作则。1、全体干部要经常对照制度检查自己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检举、揭发和批评,不得干扰、对抗监督机关查处本人或本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2、严守公德、洁身自好。要遵守社会公德,树立高尚情操,反对低级趣味。3、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加强党内的民主监督,使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化、经常化。4、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支委集体议事制度,加强集体领导,防止个人专断。5、党委要把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党风自查的重要内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检查督促,虚心接受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