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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淮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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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页淮环字【2010】39号淮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规范淮滨县环境保护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淮滨县环境保护局在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第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以教育为第2页共33页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页主、处罚为辅,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过罚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下列原则执行:(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第七条为保障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淮滨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处罚的罚款数额与告知处罚数额相比,原则上降低幅度在30%-50%,降低幅度小于30%的,由局法制部门审查确定;降低幅度大于30%小于40%的,须经局法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法律适用审查,提出审查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审批;降低幅度大于40%小于50%的,须经局法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处罚种类、条款等适用法律审查后,汇总审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第八条在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时,一般应当按照《淮滨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行政处罚若干事项的通知》、《淮滨县环境保护环境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执行。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听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淮滨县环境保护局法制宣教监督股负责解释。附件:淮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10年1月15日第3页共33页第2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3页淮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第一项排污单位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工作,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不予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工作,无主动改正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恶劣,拒绝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工作,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不予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工作,无主动改正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恶劣,拒绝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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