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在全面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依据十五大精神,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有国有企业需以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公司制度为核心,使企业法人实体建设成为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独立运作机制。依照公司法其明确了的企业制度,核心是指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制度与管理制度,明确的组织制度是在企业中建立“三会”,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但在于现行国有企业中的“老三会”的关系如何。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需要回答和解决,通过去年颁布《工会法》的学习和省公司企业党校的学习试谈一些认识,借以理清下一步改革改制当中,辅之以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进一步认识。一、客观地认识“两会”的区别,找准职代会的定位我们应明确分析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从维护投资利益的角度,通过股东大会反映自己的意志,制约董事会的行为,股东还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即买进或卖出企业股票,来影响企业行为。董事会作为法人代表,要对企业的资产的运作与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法人受股东利益制约,对重大决策行为谨慎行事,承担资产风险这又促使董事会(法人代表)精心选择有能力懂管理的企业家来经营资产。企业家(经理)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受控于董事会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也是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全体股东负责。而职工代表大会的一般规定性及其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保障职工参政议政,依法维护职工利益,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由此看来:一是决策的根本性质不同,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它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实施决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机构。二是决策的内容不同,股东大会对重大生产经营事项有决定权对董事会成员有选举被选举权,对公司的资产有决定权。而职工代表大会对重大决策有建议权,对工资方案,奖金分配、奖惩、劳动保护有审议通过权,对生活福利有决定权。三是主体与范围不同,股东的结构复杂,变化大,在目前的有自然人投资人,也有出资方法定代表人而职工代表是集中在企业当中的员工劳动者。四是组织的原则不同。职代会全体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力,依照我党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决定事项的通过权和决定权。股东大会,采用股权平等的权力,以投资金额划分来确定其权力大小,值此,两会所产生的作用也就自然不同。笔者的观点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当中,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在当前对新老“三会”的建立实践当中,认识还是比较混乱的,有些甚至于是非常纷繁复杂的,其直接成为当前企业制度改革中必须搞清的一个焦点问题。二、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实践看工会与职代会的作用从“三资”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会与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实践看待这个问题。一是理论分析,《工会法》规定凡200人以上企业必须建立工会。这就说明在中国办企业搞公司,其劳工的维权组织在企业中是工会组织,它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以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反映广大员工的意愿,实施对员工利益的通过权,处理劳资方关系的准绳是集体合同,应该是确定无疑的,通过集体合同体现广大员工依法享有工资、劳保、休假、保险、医疗、奖惩等公民权利,政府部门是维护公民权益的组织形式,依法行使对企业的监督,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二是符合组织行为学,组织建立基础原则,也符合国际工商管理(mba)通用原理,组织的基础是劳动者不同形式的集合,这种集合客观要求建立管理者群体,尤其是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中,投资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国有身份的员工,国家依法对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管,职工依照“依靠”方针行使民主参与权,它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客观要求不能放弃工会及其相应的管理形式。三是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初步开放的沿海大城市,吸收了大量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