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一切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项目安全员和机械设备负责人进行进场验收,详细检查各部件和仪表是否正常,只有确认无问题时,方可正式运行,双方签字认可。二、各种机械设备应固定专人使用保管,不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禁止开动机械。三、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带病作业。四、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并定期检修,不得随意拆除。五、各种冲床、木工电锯、平刨在实现自动供料、自动取件前,应装置安全设施或采用安全操作的专用工具。六、各种起重机械设备应标明起重吨位,必须有行程限制器、缓冲器、过卷扬限制器及信号装置。七、大型起重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如(塔吊、龙门吊、架桥机)等。1、生产单位必须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大型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文件。2、大型起重机械必须经有专业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装,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3、大型起重机械的操作、信号、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施工机械设备的正确、安全使用与发挥机械的效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公司各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一、本制度中所称机械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工程施工用起重机械、施工电梯、龙门架、井架物第1页共7页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步手架、模板、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设备和架设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当经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取得合格证明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以使用。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四、承租的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由出租单位负责,在签订租赁协1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租用检测不合格或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五、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应当由安装、拆卸单位按规定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经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项目总监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由安装、拆卸单位的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交底后方准开始作业。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所指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当由使用单位第2页共7页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或当地政府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作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工的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的施工单位应当将上述人员的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