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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工作期间发病死亡视同工伤 VIP专享VIP免费

《工伤保险》之工作期间发病死亡视同工伤 _第1页
工作期间发病死亡视同工伤北京某汽车公司因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而死亡,不服劳动保障部门对这一职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了法庭。前不久,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汽车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工伤认定通知》的判决。20xx年5月14日,汽车公司职工李某的家属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自述李某在汽车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于20xx年8月23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李某家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对李某之死进行工伤认定。李某家属同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患者因脑出血、脑疝于20xx年8月24日在医院急诊科死亡”。劳动保障部门于20xx年6月27日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李某于20xx年8月23日在车间完成准备工作到工作岗位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6小时内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李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对李某之死视同工伤。汽车公司认为公司已对李某家属给予补偿,此事已处理完毕,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通知》。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其认为李某家属超过《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工伤申报时限半年后提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应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工伤。此外,李某病逝时《工伤保险条例》尚未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劳动保障部门适用该条例作出工伤认定,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情形应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李某之死属于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况,其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汽车公司与李某家属是否协商处理李某死亡事宜,不影响《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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