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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流动性场所劳动 死亡应视同工伤 VIP专享VIP免费

《工伤保险》之流动性场所劳动 死亡应视同工伤 _第1页
流动性场所劳动死亡应视同工伤故事梗概:杨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工。20xx年某一天上午,杨某外出拓展业务,途经一公园,在公园内的厕所如厕时,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其死亡原因为心血管疾病突发。事发后,杨某所在公司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认为杨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死亡不能视同工伤。杨某的妻子李某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对杨某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争议焦点:杨某外出拓展业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认定为视同工伤?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曾绘文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该项规定所指的“在工作岗位”应当理解为在工作场所开展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工作场所则应包括固定工作场所和流动性工作场所。本案杨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工,负责从事外勤展业工作,其工作性质决定其需要经常在外拜访不特定人员,以与客户保持联络沟通关系,并拓展潜在客户,因此其在拓展业务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而杨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将决定其是否能认定为视同工伤。杨某从事的工作是保险营销业务,属于流动性大的职业,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除了在固定的工作场所之外,大部分工作是在流动性工作场所进行的。本案杨某在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处于在流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如厕”属于人之常情,不应当被排除在履行工作职责之外),因此杨某的情形应当视为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故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杨某的情形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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