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制度1一、接待登记制度。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法制办指定人员接待,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申请要及时接收,口头申请的要及时作好笔录,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详细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并认真审查行政复议受案条件。二、受理立案制度。案件承办人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申请的5日内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法制办主任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三、调查取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四、审理制度。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报法制办主任审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3、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说明理由,报法制办主任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五、听证质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按照规定以及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由2至3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核查、质证,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第1页共13页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可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之一。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议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七、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法制办主任审核后,呈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八、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县政府XX县区政府法制办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为送达,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九、复议案卷归档制度。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卷承办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整理存档案卷材料,年底按一案一卷的原则和行政复议案件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第二篇:国外行政复议制度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一)概念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第2页共13页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二)复议的范围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