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管理制度开工报告申请制度第一章开工报告提报准备1.1建设项目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时间;单项工程建筑物的开工,一般是指工程正式破土,作为桥墩的正式钻孔、打桩等也视为开工。新建、改建、扩建或停建后复工的工程项目或项目中的单项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工或复工之前办理开工报告报批手续。1.2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⑴承包合同已签订;⑵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⑶复测及技术交底工作均已完成,施工桩橛完备;⑷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⑸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开工要求,其它需报批的评估手续办理完毕,“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要求(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房屋、运输便道等能满足开工需要);⑹工地试验室已经建立并通过法定机构标定和验收合格,或与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办理了委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到位,满足过程控制要求。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批准;⑻监理工程师已经到位;⑼涉及到既有线设备的,应与既有线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⑽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已经编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检查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施工技术标准符合规定要求。第二章开工报告的报批程序及要求2.1施工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总体工程开工报告由工指工程部填写,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开工报告于开工前10天提报开工报告单。第1页共2页2.2单位工程具备施工条件时,开工报告于开工前7天提报开工报告单。经理部填写开工报告,报监理单位同意审批后,方可施工。2.3复工报告比照开工报告程序进行。2.4开工报告是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填写所用表格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