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的建议XX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收益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XX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2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市各级政府管理的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所得净收益,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红利和股利;(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六)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七)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前款所称税后净利润收入,是指税后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企业分回的利润;国有股份分享的红利,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在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了清算;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消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转让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股权)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行为;第1页共7页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是指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股权)扣除投资账面价值和交易成本后所产生的净收入。第三条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分级行使出资人职权的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第二章国有资本产生的利润收益的征收第五条国有资本收益采取合并交纳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税后利润,采取“按季定额预缴,年终依率清算”的方式缴入同级财政。(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已宣告或决定分配的国有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据实上缴”方式,直接解缴同级财政。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20%的比例向市级财政上缴利润。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措施,在15%—30%以内核定。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应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计算确定:(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税后利润,用以下公式计算:应上缴税后利润收益=(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按规定允许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收缴比例。上述公式中的补充流动资本是指国有工业企业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规定计算自补流动资本的数额(在规定比例下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二)国有股权由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按20%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第八条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上缴收益。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第2页共7页(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直接上缴收益企业)年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结合行业、企业和利润水平及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上缴收益报告。(二)收益上缴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收益上缴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所在地址;2.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对收入、利润进行分析);3.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预测情况,预测的依据、利润分配方案和企业其他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