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法﹝2007﹞2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6〕1号)的规定,经龙岩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水利局、龙岩公安1局交通警察支队等3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3)予以公布。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七年八月十日主题词:法制执法通告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2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存档。3附件1:龙岩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执法依据:共18件(一)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交管字90号)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二)行政法规3件(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4(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三)地方性法规2件(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四)部门规章12件(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第七条第五款: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2)《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5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九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6)《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四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7)《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8)《城市抗震防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