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第一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凡涉及金额的责任事故,按其涉及金额作如下划分:(1)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微责任事故;(2)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事故;(3)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责任事故;(4)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3、凡不涉及财产金额,或涉及财产金额不大,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综合考虑事件本身的大小、情节、动机、恶劣程度、对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对责任事故的性质和等级进行认定后做出判定。第四节责任范围及解释1、过错追究责任是内部管理机制,最高追究层面至集团总经理。2、过错追究分为直接损失责任追究和管理责任追究。3、直接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者在具体过错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各个管理阶层。直接损失责任根据责任轻重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任。4、全部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100%的责任;5、主要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对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即70%的责任;6、次要责任。对事故承担次要的、间接的责任,即30%的责任。7、连带责任:指部门内部人员及关联部门岗位的协作责任,即10%的责任。比如监督责任、协调责任等,目的是强调团队的协作性和集体荣誉感。第1页共11页8、管理责任。指管理者对下属出现工作失误,应承担的日常工作指导培养不足、管理不善的责任。该责任追究不涉及普通员工层面。9、仲裁委员会负责根据各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对其在责任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第五节组织机构1、集团设立事故仲裁小组,实施过错追究责任。2、仲裁小组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组成,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具体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专员、集团首席法律顾问、相关部门领导。3、事故仲裁小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应予以回避。第六节对责任事故的处理1、出现轻微和一般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3、出现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4、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部门(公司),应追究部门(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5、处罚细则如下:轻微责任事故:罚款500——1,000元;一般责任事故:罚款1,000——5,000元;重大责任事故:罚款5,000——10,000元;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视情况不同由听证会决定。以上处罚金额是对一次责任事故的罚款总额,视责任轻重在各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摊。第七节对责任事故处理的管理1、董事会办公室建立《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责任事第2页共11页故申诉表》。2、凡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据实纪录在《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由仲裁小组审核后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重大和特别责任事故纪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3、发生责任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事故发生当天)向其部门负责人报告。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配合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者根据事故性质可以减轻处罚。对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重大责任事故,将从重处罚。4、一般责任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应召开听证会,目的是对责任事故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并决定相应的处罚金额。5、听证会应由仲裁小组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员工列席,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应在听证会上就责任事故事实作陈述发言。6、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仲裁小组应上报董事会审批。7、当事人对听证会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诉。申诉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