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调解书生效制度的适用及其分析诉讼调解作为法院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较好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案多人少矛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就诉讼调解的生效制度方面做一些探讨。一、现有的法律规定:签字生效与签收生效并存(一)一般规定20xx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这是调解书生效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签收生效,在签收之前当事人享有反悔权。(二)特殊规定同时该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条规定了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可经记入调解笔录、当事人及审判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即当事人签字生效。20xx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在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新民诉法第九十八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此时,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签字生效。此外,20xx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的生效为当事人签字生效。综上看出,调解书生效时间为"签收"生效与"签字"生效并存。即在简易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一律为当事人签字生效。在普通程序审理中,一般情况下为签收生效。当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第1页共4页的情形下,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并且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为签字生效。二、司法实践中调解书生效的表述由于新民诉法中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属于法律的兜底条款,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下,特别是普通程序案件中,难免产生不尽相同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调解案件都出具调解书。笔者总结发现,调解书关于生效部分的表述,最终表述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简易程序表述由于最高院《简易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调解做了明确的规定,此种调解书的生效表述基本一致。调解协议中表述: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在本协议签名或盖章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中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在本协议签名或盖章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普通程序表述1、调解协议中未有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合意签字或盖章生效表述,在调解书中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调解协议中表述: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中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调解协议及调解书中均表述为协议中一项或在协议项后表述: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在本协议签名或盖章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中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调解协议中表述: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在本协议签名或盖章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中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页共4页三、关于调解书生效的法律分析(一)调解书生效表述的分析不难发现在普通程序调解书中,生效方式、时间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内容有待统一。表述1属于普通程序调解书生效的一般情形,即签收生效,符合新民诉法调解书签收生效的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签收前可以反悔的规定。表述2表面上看符合签收生效及反悔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