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及时、准确地反映并有效处置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省联社《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辖内的各支行。第三条总行综合办公室具体承办我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各支行行长为该行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各支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综合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总行行长。一、支行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支行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击、围攻事件;三、支行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四、支行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五、支行行长和员工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判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六、支行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1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七、支行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事件;八、其他可能引发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第五条各支行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报总行综合办公室,并同时报告总行行长。总行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全力以赴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同时根据省联社重大第1页共2页灾发事件的报送要求,在第一时间报送省联社办公室、报告省联社宣城办事处和绩溪监管办。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迟到、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灾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本制度由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