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的婚姻制度与国家婚姻法论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摘要。回辉登村是巍山地区最大的回族自然村。回族习惯法作为一项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法共同维护着回辉登村的社会秩序,并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要解决国家法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调适的问题,必须在维护文化多元的前提下,给予民族文化和民族习惯法充分的认可和尊重,承认民族习惯法对于国家法的补充和协助作用,并最终通过构建两者间的协调机制来实现。引言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除了法律在发挥重要作用之外,还存在道德、习俗等其他力量的作用,在一定时空内,这些非法律力量甚至比法律更加重要。费孝通曾指出,在中国乡土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很熟悉,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这些习惯作为一项地方性知识,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在乡土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伊斯兰教自传人中国起就开始了其本土化的进程,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碰撞、整合与提高中,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伊斯兰文化特色的民间习惯法,并在特定的人群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回族村寨中,信教民众遵守伊斯兰宗教戒条,并逐渐将其升华为一整套有当地特色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来遵守。这些体现着伊斯兰文化的回族习惯法在社会控制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在当地实现了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和辅助。回辉登村建于元朝,是巍山地区回族村寨的发源地之一。回辉登村人口多、规模大、文化保留完整等特点,也使之成为了现在巍山地区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回族村寨。笔者通过对回辉登村的个案研究,归纳总结巍山地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共性。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在此一一细述。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在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稳定的维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选取了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法进行探讨,通过比较对回辉登村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差异,试第1页共12页图寻找到一个有效途径解决两者的调适问题,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一、回辉登村回族伊斯兰婚姻家庭习惯法概述回族伊斯兰婚姻家庭习惯法作为一种集宗教性、民族性于一身的民间规范体系,既具有自己的个性,也与国家法有某些共通性。回族伊斯兰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法在社会秩序的构建层面上具有一致性∞,在调整对象的范围上也具有互补性,但“由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赖以存在的基础、目的、作用、执行实施与国家法有异,两者的冲突和不一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部分具体内容上又具有差异性。(一)回族伊斯兰婚姻家庭习惯法1、缔结婚姻的条件二、(1)禁止与异教徒结婚当地回族实行宗教内婚制,即禁止与异教徒缔结婚姻,穆斯林不得与非穆斯林通婚,这是《古兰经》明文规定的。伊斯兰教认为共同的宗教信仰是家庭生活幸福的基础,所以一般情况下回族伊斯兰婚姻家庭习惯法不主张回族家庭与非穆斯林家庭之间通婚。其目的在于保持伊斯兰血统的纯正,保持本民族信仰的传承,降低被其他民族同化的可能。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在对方尚未皈依伊斯兰教的情况下而与之结婚的,但这种情况目前在回辉登村极少出现,即便是在外工作或读书的人,在内心信仰与家庭压力之下,在选择伴侣时也很少有选择异教徒的情况出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表示回族一方违背了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规定,这样的婚姻是不符合真主喜好的,也是得不到家人和亲朋好友的承认的,在今后的生活中会逐渐被疏远和孤立。三、(2)婚姻自主权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男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享有婚姻自主权,可以自主自愿地选择配偶,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干涉和限制。如果男女双方中任何一方拒绝,联姻就是违反教义的。鉴于妇女在婚姻方面的自主权往往受世俗势力干扰,伊斯兰教法特别强调妇女自由选择的权利,《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的婢女,要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获得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强迫她们卖淫。”(24:33)先知穆罕默德也说过。“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为处女,任第2页共12页何人不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