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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之徒法,不足以自行 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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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说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的施行更重要、更艰难,法律的贯彻实施必须以极大的力度去灌输、去推动。在《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对它所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认真反思。《安全生产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主要有四大收获: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法律化。《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是一次大规模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法制教育。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权基础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都离不开一切向人民负责,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个根本宗旨。它体现在安全生产方面,就是最大限度地重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安全生产法》将社会主义的人本理念法律化,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赋予从业人员的人身权益以充分的法律保护。这是将一般意义上的人权上升到法律高度加以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对人身造成伤害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安全生产不再是一个单位和某些个人的局部问题,而是涉及国家政权本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是涉及基本人权保障的法律问题。党和国家乃至全社会对安全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重视关注的程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的普及和深入,促使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飞跃。安全生产正在成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社会主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开始纳入法制规范。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前,安全生产没有非常明确地提升到法治的高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不认为出事故是违法行为。而现在则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开始意识到保证安全生产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义务,不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所以,一些高危企业和事故多发的企业正在逐条落实法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严格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基础工作有所加强,安全状况有所改善。依法行政成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为准则,行政执法工作已经起步。《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安全行政责任,赋予监管部门很大的监督执法权力,各级相继设立了综合安全监管机构。依法监管、依法处罚成为监管执法机关的行政原则和主要手段。一些习惯用“红头文件”发号施令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感到不学法、不懂法已经落伍,“法盲”难以胜任监管执法工作。尤其是那些因违法行政、玩忽职守而“吃官司”、当被告的监管执法人员,威信扫地,无地自容。通过学习培训,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开始树立,由要我学法转变为我要学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法律手段开始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过去一说到“犯法”,人们常以为只有刑事犯罪才是“犯法”。现在开始懂得违反《安全生产法》也是“犯法”,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被定罪判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还要负责民事赔偿,法律关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应俱全。各地在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中,依法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者,其中不但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有政府官员。法律制裁力度的加大惩处了违法者,震慑了违法者。法律对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伤亡事故等违法行为的惩罚性功能的逐步显现,促使一些政府官员和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不敢掉以轻心。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成效固然可喜,但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不可忽视: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尚未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目前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尚未扎根,一些地方的领导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法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是迫于形势,热热闹闹地走过场,大轰大嗡之后一切如故。有的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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