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实践的思考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依据。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为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指明了方向。如何充分发挥政治协商职能作用,营造协商民主良好氛围,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决策,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用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一、近年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探索近年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出的规定和要求,在贯彻落实《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政协章程,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过程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协组织结合实际,在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以XX县区为例: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原则。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突出了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避免了政治协商的随意性和流于形式。坚持民主协商、增进共识,强调了通过政治协商达到促进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政治局面的目的。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一是细化“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将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要决定,“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等纳入协商内容;二是重申将“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纳入协商内容;三是明确将推荐和建议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纳入协商内容。这些内容体现着“三在前三在先”要求,有利于政治协商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政治协商的具体形式。将会议协商、书面协商、恳谈第1页共5页协商作为常规的政治协商形式,同时注重总结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和不断探索新的形式。一是会议协商形式。主要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题协商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等形式。二是书面协商形式。主要包括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或政协以协商报告、建议案、提案等书面形式反馈和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恳谈协商形式。党委和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约请政协领导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政协委员进行面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实践表明,政治协商形式的多样性,拓宽和畅通了政治协商渠道,也使政治协商更加常态化、更富有效率。明确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坚持五大常规程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协组织应该做好的相关工作,对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支持协商、参加协商、吸纳应用协商成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方面,主要由政协组织或提出部门通过政协党组向党委报请协商议题,经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协商活动的准备方面,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让政协“知情明政”,增加了对参与协商双方的责任感和约束力。在协商活动的组织方面,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积极参加,就协商议题作出具体说明,开展双向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协商意见的报送处理方面,政协将协商成果报送党委、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及时反馈。建立党政主要领导阅批、督促办理和跟踪问效制度,改变了过去单靠政协组织跟踪过问落实情况的现象,构建了党委、政府、政协三方联动促进政治协商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二、当前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轨道,但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与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期望、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的民众政治参与积极性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第2页共5页协商制度不健全。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