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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案例集1(考前准备)VIP专享VIP免费

房地产法案例集1(考前准备)_第1页
房地产法案例集1(考前准备)_第2页
房地产法案例集1(考前准备)_第3页
案例分析(一)1、下面的实例说明什么问题?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又欠丙银行200万元未还。如果乙和丙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求甲用该房产清偿债务而且没有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时,其债权具有平等效力。然而当甲把该房产抵押给乙银行时,乙银行就对甲的房产拥有物权,其在向甲请求还款时就能够优先于丙银行得到清偿。答、物权具有优先权,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优先权是物权的享有者排除在物上设定的债权或后设定的物权的权利。在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2、下面的实例说明什么问题?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那么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只享有债权上的请求权,其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答、物权具有追及权,即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中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3、下面的实例说明A与B、A与C、A与D、A与E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A是一块毗邻公路的土地的所有人,他因贷款而把土地的一半的价值抵押给B且债务没有偿清。A通过书面合同把土地的一部分租赁给C,租期5年,该协议是在抵押之前达成的。A把土地的1/4信托给D管理,收益归其中学时代的母校。E的土地与A土地相邻,他一直取道A的土地上的公路,他要求继续享有A土地上的通行权。答、在A与B之间是抵押关系、A与C之间是租赁关系、A与D之间是信托关系(或存在地上权关系)、A与E之间是地役权关系。案例分析(二)1、案例分析:1983年春,被告A、B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至1992年时,两被告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1994年秋季,原告C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了平整。1995年春季,原告C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两被告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镇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1996年春,C又准备在此地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两被告种上,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1994年秋开垦的,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两被告答辩称:此地是我们早年开垦的,大部分地虽已经两年未种,但我们并没有放弃此地。原告去平整地时,我们已经讲明是我们的。我们考虑原告出了一定的劳务,所以才让他种了一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7条之规定,非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国家所有的荒地进行开垦使用。因此,原、被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垦荒地,是错误的,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6月5日判决如下:将原告C与被告A、B争执的土地收归国有。法律对荒地的所有权有无明确的规定?如果就荒地归属发生争议应当如何解决?答:《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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