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登记备案指南1.事项名称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登记备案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登记备案表》证件有效期:无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日常管理4.设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垂直运输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3〕52号,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起重机械(主要指塔吊、外用电梯、龙门架、井字架及汽车吊等)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包括自升式脚手架、模板)安装完毕后,安装公司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5.审批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6.申请资料□1、《东莞市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登记备案表》;□2、设备产权证明、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制造许可证(需提交原件核对);□3、安装单位安装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副本核对后退回);□4、安装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5、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名、盖章);□6、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副本复印件;□7、施工起重机械还需提交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报告。□8、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表(相关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齐全)。注:凡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进行确认。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8.审批决定机关9.审批程序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2、对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登记备案表》。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审批时限即到即办11.审批收费无12.审批表格有。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1-12/0112biao.htm13.年审或年检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质安科电话:22207283;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15.备注建设工程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指南1.事项名称建设工程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颁发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