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治理方法社会体育指导员治理方法(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开展,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不以收取酬劳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效劳,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第三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四条鼓舞社会体育指导员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坚持科学、文明、平安、诚信的原那么,因人、因时、因地制宜,提高被指导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养,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展免费培训和注册治理,组织和推进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体育公共效劳中的作用。第六条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获得明显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治理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体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效劳和保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治理,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展检查与监视。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日常工作,由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治理。第八条体育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有关社会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治理的详细工作。组织系统性较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治理工作条件和才能的全国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本协会批准范围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治理工作。第九条建立全国性和地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立,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效劳,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承担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治理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获得技术等级称号后,自愿参加指导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第十条全国和地点各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和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民健身指导中心等体育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接受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效劳,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开展。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体育组织应当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并提供条件和便利。第三章申请审批第十二条热心全民健身志愿效劳、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十三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法确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附后),分别批准授予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第十四条申请授予或者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老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发动资质证书;(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四)申请晋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五)申请授予或晋升有体育专项技能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需提交该体育工程的专项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