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机关:为保障《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积极稳妥实施,现将《娄底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月日-1-娄底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地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湘人口发〔2010〕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奖励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确保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严格标准。按统一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发放程序、监管制度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三)健全机制,完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四)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三、内容(一)奖励对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具体包括以下人员: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职工;②具有我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3-③外省迁入我区的城镇居民,必须在达到规定奖励年龄的5年前迁入我区,并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3.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下列情形视为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①《奖励办法》实施前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②企业破产改制时,已领取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达到5000元的。《奖励办法》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准。-4-(二)奖励标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励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足5000元的(不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原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不足5000元的,按标准补发不足部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三)确认程序1.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①本人申请。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和本人一寸近照两张,于8月20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奖-5-励办法》施行前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②单位审查、公示、审批。申请人所在单位计生、人事管理机构依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对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