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總說明本署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迄今已逾兩年。為使環保主管機關及事業於執行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之相關規定更為明確,在現有制度架構下,訂定「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本要點要旨如下:一、說明本要點訂定目的。(規定第一點)二、明定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撰寫格式。(規定第二點)三、明定土壤採樣規劃執行方式。(規定第三點)四、明定最少採樣點數。(規定第四點)五、明定檢測資料時效性。(規定第五點)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環署土字第0960050559C號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及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執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作業及辦理資料備查時有一致性之執行程序,特訂定本要點。二、各事業應依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如附件一)填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作業。三、各事業應依環境場址評估法(如附件二)、網格法(如附件三)或其他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進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作業。四、各事業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之採樣點數量,應符合下列表最少採樣點數之規定。但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免予採樣檢測。事業用地面積(平方公尺)最少採樣點數<1002100≧〜<5003500≧〜<100041000≧10註:若同一事業之用地呈不連續分布,則各用地應分別符合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五、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之完成應於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前六個月內為之。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且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自採樣日起事業用地內未從事任何運作行為。(二)採取適當圍籬、區隔、監控或防護措施,確保無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污染物於事業用地範圍內。(三)毗鄰用地無潛在污染源。(四)採樣時之事業與申請備查時之事業,其事業類別、製程及運作特性均相同;或採樣時所檢測之土壤污染物項目可全部涵蓋申請備查事業之應檢測項目者。附件一、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一、前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另於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土污法第九條所定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應包含下列項目:(一)事業基本資料事業名稱及負責人、統一編號、地址、地籍資料、土地使用類別、廠區配置圖、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及聯絡方式等。(二)事業運作情形生產製程、使用原料、產品、污染來源、污染物種類與成分、處理情形及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三)檢測及分析結果檢測項目、採樣檢測方法、檢測數量及品保品管等。(四)檢測機構機構名稱、地址及許可文件影本。(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為便於事業準備相關應檢具文件,茲依據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項目,訂定「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供事業及相關單位使用。二、適用對象本文件主要係提供土污法第九條之事業依據土污法第九條規定撰寫或製作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時使用;惟依土污法第八條規定於土地移轉時應提出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事業,在土地移轉雙方合意之情形下,亦可依據本文件進行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撰寫與製作。三、「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填寫概述(一)裝訂方式說明1.封面填寫:請使用本申請表所附之封面並填寫各相關欄位。2.內容填寫方式:應以打字方式或以正楷書寫方式填寫整齊後提出。3.編排順序:請將本次申請時之文件名稱及對應表格依照申請表中之排列順序編排裝訂,將各表格所需之附圖、附件及證明文件等資料編號後檢附於所有表格後,各文件資料大小尺寸以A4尺寸為準,自行整理成A4大小後予以檢附。並請於申請案提出前,依檢附資料對應本次申請之相關文件表格勾選所檢附之附圖、附件及證明文件,先行確認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