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南京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连锁门店)1.为统一标准,保证示范药店质量,根据“南京市示范药店标准”,制订本细则。2.南京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连锁门店)检查项目共8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7项,一般项目58项。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4.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一般缺陷≤2≤10%验收合格南京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连锁门店)条款检查内容*1门店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医疗器械需按照医疗器械的有关法规规定经营。2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店员工情况,包括:员工照片、姓名或工号、职务或岗位、职称或资质;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在岗时间。4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门店的统一商号和标志。*5门店从业人员中,专职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两名。*6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以下人员总和不低于门店员工总数的60%: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学初级以上职称、药学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药学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7门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药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8门店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门店质量管理工作。*9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10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11门店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12门店对各项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13门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14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15门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16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17经营中药配方的零售药店应配有执业中药师、中药师或具有15年以上配方实践经验的药工负责处方的审核签字。18从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低于20学时,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必须按要求派员参加。19门店应建立培训记录和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20门店每年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21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22门店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其不可分割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23门店各功能区域划分合理,相对分开独立,设有便于操作的营业区、办公生活区,所有商品及物品按类摆放。24门店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并保持清洁和卫生,销售柜组标志醒目。25为顾客提供方便、舒适、安静、美观的购物环境,设置供顾客休息、服药、饮水的场所和设施。26门店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应配置存放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27药品陈列区域内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28药品陈列区域内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避光等设施设备。29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30配备完好的衡器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31经营生化药品需配备冷藏保管的设备。32经营中药饮片配方设置相对独立的营业场所,配备所需的斗橱、工作台、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及经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33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34门店在接受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35送货凭证保存至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36如发现有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