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哈教发[2009]12号)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学校: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治理学校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一、坚持“十禁止”,坚决制止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一)严格禁止教师组织或变相组织任课班级学生校外办班、补课、收费。(二)严格禁止教师从事以敛财为目的的有偿补课。公办学校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兼职,须经所任职的公办学校校长同意,同时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备案。不经同意不得到校外兼职。(三)严格禁止教师以教学需要为由统一组织订购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准在单元测试卷以外再向学生统一收取期中、期末及中考模拟试题卷子费。(四)严格禁止教师以各种名义向学生罚款和摊派钱物。(五)严格禁止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及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六)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整班补课(初中毕业年级除外)。(七)严格禁止学校收费后不服务或少服务。(八)严格禁止任何学校为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提供上课场所。(九)严格禁止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十)严格禁止在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内举办文化类补习性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二、坚持“五规范”,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师收费行为(一)严格规范收费公示行为。学校在没有取得收费许可证前,不得进行收费。学校收费要采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在校园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不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准收费。(二)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代收费行为。学校校长要按照收费文件规定,根据本校实际确定开展有关服务性代收费项目的服务工作,并按文件要求确定收费标准和金额。学校教导处、总务处、学年等部门,教导主任、学年主任、班主任、其他教师等人员不得擅自决定收取服务性代收费项目的费用,不得借家长委员会等名义进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的收费。(三)严格规范服务性代收费项目收费的操作规程。以学校为单位,制定包括单元练习测试卷、饮用纯净水等服务性代收费项目的操作规程,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操作规范、账目清晰。坚持服务性代收费的公益性质,不允许产生利润。(四)严格规范收费票据使用。凡是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开据相应票据,票据上要填写清楚收费项目、标准和金额。不允许收费后不开票据或少开票据。(五)严格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中教育阶段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要向省教育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高额招生,牟取暴利。三、加强对“十禁止五规范”的宣传落实工作,保证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一)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认真学习传达“十禁止五规范”的具体内容,及时组织所辖各中小学校校长学习、领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各中小学校要组织教师对照“十禁止五规范”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做到认识要深,改进要快,教师要普遍做出承诺,区级以上骨干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功勋教师、特级教师等要带头承诺,做出表率。(三)各中小学校要将“十禁止五规范”和教师承诺上墙公示,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布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四)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黑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