烛生活加盟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烛生活总店签约人:乙方:签约人:烛生活店需赞成烛生活总店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烛生活总店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协议:第一条组织1、烛生活(以下称“总店”)主导本事业,并所有“烛生活”登记徽记。2、总店适应需要,可在以市或省为单位设“省代理店”或市代理店”。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烛生活店加盟金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店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为蜡烛DIY产品(见《配货清单》)、蜡烛DIY技术培训费用不做返还或退还。2、加盟店是“烛生活”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烛生活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店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按照总店要求装修店面。(详情见烛生活装修规则)(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店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加盟者专门从事经营;(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烛生活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店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烛生活”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烛生活”的知名度和信用;(详情见烛生活VI规则)(2)进货“烛生活”徽记的商品,才能使用“烛生活”的徽记进行经营活动;(3)在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店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店的现代化;(详情见烛生活装修规则)(4)加盟店的商品价格需按照总店制定的价格标准化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商品价格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总店同意;(详情见烛生活价格规则)(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店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店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店长业务,依靠对总店的委托,可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店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技术培训、宣传指导;(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11)加盟店享有对本区域的经营特许权。同一商业区只允许有一家店,如果不能清楚划分商业区,明确为以此店为中心,一公里为半径,所辐射的圆内为特许经营区,总店承诺只此一家店。第四条烛生活徽记的使用1、总店承认加盟店使用“烛生活”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烛生活”徽记;2、有关“烛生活”徽记的使用有如下规定:(详情见烛生活VI规则)(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限于由总店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店的指定进行。(2)带有徽记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若在加盟店非本店经营制作、使用时,事先必须征得总店的承认。(3)欲做有关“烛生活”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店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店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徽记,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店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店进货。如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货源,需提前告知总部,并货源保证质量,绝不允许损害烛生活产品和品牌形象的劣质产品的出现.2、加盟店要经营规定之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店的承认。(其他相关产品的占柜不超过20%。)3、加盟店应根据自身市场情况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总店提出进货需求。(不计算物流路途时间。)总店承诺收到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订购货品,并保证货品的质量。物流运输过程中如出现问题(非不可抵抗因素造成),按照所选物流公司《运单合同条款》处理。第六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DIY的货品及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七条保密义务加盟店不得随意将有关烛生活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店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1)DIY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成本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2)与协助顾客DIY制作无关的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