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XX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发布日期】2014-03-27【生效日期】2014-03-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7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7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XX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1页共16页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XX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XX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第2页共16页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