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督促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管理,提高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对象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组批复的所有项目。第三条验收依据1、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48号);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165号);3、《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建二[20XX]295号);4、《关于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XX]14号);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XX]178号);6、《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环发[20XX]314号);7、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第二章验收内容第四条项目组织领导。县(市、区)是否成立领导组,并建立落实目标责任制。项目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股),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专职环保人员,村庄设立环保义务监督员、宣传员。第五条项目管理。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设计、计划工程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第六条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管理制,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第1页共4页第七条项目后期。项目管理与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后期管理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维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转移等情况。第八条项目成效。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保效益情况。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情况;落实整合各部门资源情况。第九条项目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等情况。第十条廉政建设。落实《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项目申报至项目正式运行期间所有资料的存档情况。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二条验收分为县级自检、市级验收、省级抽查三个步骤。(一)县级自检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组织项目自我验收,并向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提供验收申请。(二)市级验收市级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三)省级抽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抽查和复核。第十三条验收材料1、验收申请资料、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文件。2、县(市、区)自验报告。3、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4、项目实施前后环境质量监测报告。5、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材料。6、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书等。7、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8、项目成效。群众满意度调查等。9、各部门资源整合证明材料。第2页共4页10、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证明文件和材料。11、项目公示的有关材料。12、项目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后期资金保障等证明材料。13、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验收程序1、听取项目情况汇报。2、查阅项目建设与管理文档资料。3、检查财务档案、账簿。4、实地查看每项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情况。5、专家形成验收意见。6、验收部门形成书面意见,并予以通报。第四章验收评价第十五条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验收合格:1、按照规定做好验收准备并完善验收申请材料。2、规章制度、档案资料健全。3、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批复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没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圆满完成项目投入和建设任务,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优良,成效明显。4、环境质量改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显著。5、资金全额到位,使用规范。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为验收评价不合格。1、未经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2、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3、工程质量不合格。4、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5、资金不到位,使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