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的层次和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竞争力和服务地方能力,尽快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1.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技成果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学术论著、成果知识产权和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等。2.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在职教职工(指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经学校批准执行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和人才派遣人员))。3.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单位,学校实行经费奖励、配套、补助、减免等多种资助方式。二、科技项目的经费配套与补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经费配套。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项目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15万元的经费配套。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一般项目及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8万元的经费配套。4.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面上(出版)项目,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经费配套。5.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天元基金、理论物理等专项基金的科学研究类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的经费配套。6.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第1页共8页基金会议、交流等非研究类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的经费配套。7.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的经费补助。8.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申请获准并有≥100万元、≥50万元到校经费的国家级项目,每项分别给予8万元和4万元的经费配套。9.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其他各部委重大科技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的经费配套。10.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和成果转化工程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每项给予4万元的经费配套。1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部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每项给予2万元的经费配套。12.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部省级联合资助类项目,按照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或规定要求提供项目经费补助。13.学校鼓励与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及部省级重大(重点)项目。对以企业为牵头单位、宁波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前三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主持人为本校教职工并有≥40%财政资助经费到校的国家级项目和部省级重大项目,经费配套按照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对待。14.科技项目的配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研究费用和科研学术交流等的补充,其中配套经费还可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的劳务费。15.对中途变更依托单位而转出的国家或部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项目研究年限比例退还学校配套、补助经费。三、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的经费配套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20万元的经费配套。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15万元的经费配套。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XX省重点科技第2页共8页创新团队,每项给予8万元的经费配套。4.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教育部等共同资助类科技创新团队,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但不再另行给予经费配套。5.学校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前三位)并有≥20%财政资助经费到校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10万元的经费配套。6.科技创新团队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期内科学研究、人才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