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事制度为了推动凤凰城镇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平安和谐新新镇提供制度保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凤凰城镇实际,制定本议事制度。一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二)全镇发展战略以及规则的制定和调整;(三)全镇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制定;(四)财政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五)涉及全镇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六)机关站办室所的设置和调整;(七)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八)评优、评先和全镇性的奖惩事项;(九)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安排布置。(十)人员聘用、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十二)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调整;(十三)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十四)机关环境整治及房屋修缮项目。(十五)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十六)各种专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十七)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十八)大额资产的授权使用;(十九)机关、村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二十)镇机关站办室所负责人、村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和使用。(二十一)站办室所、村后备干部和年青干部的推荐、选拔。(二十二)镇人大主席团、工会、团委、妇联等负责人和第1页共9页成员的酝酿、考察、推荐、议定等。(二十三)镇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二、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范围、召开时间及民主决策程序(一)参会人员范围。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党政班子成员,视情况可邀请相关站办室所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二)会议召开时间。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星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镇有关规章制度,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村干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论证和综合分析,然后才能提交会议决策。三、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需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三)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可举行。(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书记有权做最后决定。第2页共9页(七)凡前次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一)党政联席会决策或议定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参会主要成员要签字。四、党政联席会决策的实施(一)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新建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要及时向会议报告。(二)加强监督检查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