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管问题探讨[摘要]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是保证民事纠纷能够进入法院的基础。我国的民事诉讼主管还存在着范围狭小、长期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完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以及当事人在法院主管问题上缺少足够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我国应该遵循法治原则、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原则,并且以法律可介入、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具有诉的利益作为衡量标准,并赋予当事人专门的救济制度,如提起宪法诉讼、专门的再审程序,来完善上述问题。[关键词]主管;主管标准;主管原则;诉的利益[Abstract]Thecivillitigationsupervisorsystemisthebasisforensuringthatcivildisputescanenterthecourt.China'scivillitigationchargestillexistinanarrowrange,long-termbytheSupremeCourtjudicialinterpretationtoperfectlegalprovisions,andthepartieslackofremediessufficientincourtcompetentissuesetc..Ourcountryshouldfollowtheprincipleoftheruleoflaw,thepartiestoguaranteetheprincipleofjudicialrelief,andlegalintervention,thesubjectsofdisputehasasameasureofequality,withthebenefitoflitigation,andgivethepartiesthespecialreliefsystemsuchasconstitutionallitigation,specialmentionretrialprocedure,toimprovetheaboveproblems.[Keywords]Thecompetent;Thecompetentstandard;Thecompetentprinciple;Theinterestsofsuits.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修订,从1982年(试行)到1991年、2007年及2012年的三次修订,除了1982年(试行)中没有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院的主管的条文,其他三次的修订中都只在第三条明确地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且一直没变。在九十年代初期,由于我国的经济形式比较单一,所以法条中的规定几乎是可以涵盖到当时已经发生和将会发生的所有的民事纠纷类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会遇到关于主管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当事人也不会存在异议。然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也随之变得更加频繁,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觉醒并且不断强化,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新型民事纠纷开始出现,例如受教育权被侵害之类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将新型的纠纷诉至法院,而法院却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的话,就会使许多纠纷被拦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不能得到及时化解,这显然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此探讨民事诉讼主管问题就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一)民事诉讼主管概念民事诉讼主管是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通过依法审判的方式,来解决一定范围内的且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这种权限从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法院主管主要是关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对纠纷处理的分工关系,体现的是法院民事审判权能够被行使及发挥其作用的空间范围的大小。第二,法院的主管范围影响到的是公民行使诉权的范围。即,当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其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能够获得救济的范围大小,这自然就会关系到公民在行使裁判请求权后,其裁判请求权利能得到实现的程度。二)民事诉讼主管的研究价值1.有助于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诉权民事诉讼主管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进入到法院中的基本保障,[1]因此,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大小,直接影响到纠纷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范围大小及其裁判请求权能够实现的程度。探讨民事诉讼主管问题,对形成完善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诉权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2.有助于法院审判权功能的发挥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后,能够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大小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换句话来说,法院主管范围的大小就直接表明了其审判权能够在实践中被实现的程度。如果主管的范围过大,就会存在审判权力不能及的范围;如果主管的范围过小,就会不利于充分实现审判权的功能。因此,探讨民事诉讼的主管问题,构建科学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有助于法院审判权功能的发挥。3.有助于协调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现代的民事纠纷种类繁多且复杂,可能包含着民事权益因素和非民事权益的因素,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