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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VIP专享VIP免费

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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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摘要]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中处于基础地位,它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从法的抽象性与复杂性、法的滞后性与适应性角度来看,它的存在是必要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表现为滥用职权、不公正、程序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后不一致等情况,所以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因此找出滥用问题的所在,分析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并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层面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规制[Abstract]DiscretionarypoweroccupiesafundamentalplaceinAdministrativeLaw,althoughithasmanyproblems,butitsexistenceisreasonableandnecessarybecauseoftheabstractness,thecomplexity,thehysteresisandtheadaptability.Theadministrativeorgansabusediscretionarypowerduringitsenforcement,forexample,theabuseofpower,theunfairnessofpower,theirregularityofprocedure,theinconformityof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andsoon.Sotherehavebroughtupseriousconsequences.Soitisnecessarytoregulatethecauseoftheproblems,andanalysisthereasonoftheabuseofdiscretionarypowerbytheadministrativeorgan,andwewillregulatethediscretionarypowerintermsoflegislative,judicialandadministrativelevels.[Keywords]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discretion;abuse;regulation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中处于基础地位,在行政法的领域备受关注。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呢?对此,东西方学者有不同的看法。1.西方学者对自由裁量权的观点有美国学者指出,所谓的行政裁量权是,“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拥有从可能的作为和不作为中做选择的自由权”;[1];英国有学者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2];布莱克词典将其定义为,法律虽然对权力进行了约束,但是也给执法人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在何时何地如何行使权力让他们自主选择。2.我国学者对自由裁量权的观点我国学者也对自由裁量权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例如:以行政行为的分类为基准,将其区分成自由型和羁束型两种不同类型。“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3]以法律限制的程度为基准,有学者认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有法律规定,但对范围、类别、数量等不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权,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执行公务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出适当合理的决策。有学者提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4]3.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界定中西方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界说也不是完全相同的。西方学者偏向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他们行使裁量权的范围是具体明确的,不能超出限制范围。优点是以行政合法性为原则,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避免权力的滥用;但也有缺点,行政执法机关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范围受到限制,使得行政机关无法灵活高效的解决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对法条生搬硬套,不具有灵活性。然而,我国学者的观点更侧重于在缺乏羁束性规范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根据其主观理性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主决定权。优点是更加灵活方便,能够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更方便处理一些新型化问题,突出了法律的人性化,妥善处理情与理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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