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调处制度[摘要]我国古代调处制度是在特有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一种无讼纠纷解决机制。古代调处制度有其本身值得探寻的内涵、特点、存在依据和在各朝代展现的表现形式,由此探寻出古代调处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存在价值,其中使调处制度存续千年最主要的原因是传统儒家以和为贵为基础产生的无讼的思想渊源,除此之外还包括宗族传统的影响和小农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厌讼、贱讼观念。在此基础上调处制度也显示出它的历史局限性,但仍有现代调解制度可以借鉴和思考的地方。[关键词]调处制度;历史局限性;借鉴;无讼[Abstract]China'sancientmediationsystemisanon-litigationdisputeresolutionmechanismformedbyuniquehistoricalenvironment.Ancientmediationsystemhasitsownworthexploringtheconnotation,characteristicsandexistingbasisandinvariousdynastiesdisplayform,whichexplorethetheoreticalbasisandvalueoftheancientmediationsystem,themainreasonfortheexistenceofthemediationsysteminthemillenniumistheideologicaloriginofthetraditionalConfucianism,inadditiontotheinfluenceofclantraditionsandpeople'sconceptoflawsuitawersionintheenvironmentofsmallpeasanteconomy.Onthebasisofmediationsystemalsoshoweditshistoricallimitations,butstillmodernmediationsystemcanlearnandthinksomething.[Keywords]Themediationsystem;Historicallimitations;Reference;Nosuit由于我国古代长久的儒家礼法思想以及“无讼”的社会治理目标使人们对诉讼权利怠于行使,使古代的调处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使人们培养了一定的诉讼权利意识,但同时近年来诉讼案件激增,社会矛盾加剧,因此我们需要从古代的调处制度中吸收有益的文化传统因素并改造调处制度中存在历史局限性的地方,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对我国古代调处制度优越性的发扬和局限性的改造,增强现代人的和谐意识,有利于案结事了,便于执行,有利于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顺应实际解纷止争的必要,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得到更好地发展。一、古代调处制度的概述随着近现代的发展,我国古代调处制度已经慢慢演化成调解,但依然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由于近些年来社会矛盾加剧案件激增,使得我们对调解制度尤为的重视,所以要对古代调处制度加以理解,要理解它的含义,理解它的内容,理解它的特点,理解它的存续原因,使之对现代调解制度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古代调处制度的内容调处,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请求第三人仲裁或官府和宗族内部主动依据道德伦理进行调停,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调处主体是指主持和参与调处的各方主体,包括两类,一是主持调处的第三方仲裁人,二是因发生矛盾而寻求调处的双方当事人。调处的主持者大体可分民间与官方两种。调处客体是指在中国传统审判过程中适用调处和息所针对的具体案件,包括几乎全部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古代调处制度是伴随早期氏族和国家的形成而发展的,在各朝各代都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奴隶制社会时期,调处制度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夏商周时期,以孔子主张“无讼”的思想为主要渊源,慢慢地从以严刑峻罚迫使人们自动寻求纠纷调停发展到设有专门负责解决纠纷的官员,即“调人”。发展到秦代乡啬夫,“负有调解息讼的责任,在县以下的乡里基层组织如乡、亭、里,虽然没有审判权,但可以调解民事争讼”。[1]汉代调处息讼制度逐渐完善,乡啬夫负责听讼,主要管理乡级机构中的民事诉讼。发展到唐代时由里正、村正、坊正先进行调处,元朝时乡里设社,社长负责调处,到明代时调处制度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备,在全国各乡设立“申明亭”由各地年高德劭的白叟在申明亭进行调处。清代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总是将调处作为纠纷发生时优先考虑的解决方法。“官府调处并不是见于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但宋以后迄至明清,一直盛行不衰”。[2]从上述调解演进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调解在一步步制度化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深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