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论无因管理之债的价值及其运用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无因管理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对人类社会情感联系、互助互爱的高层次的肯定,它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是一致的,也与社会道德的要求是吻合的。但居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应当赋予其新的价值,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挖掘出它的潜在的、未能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的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罗马法中有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这已为其后世诸国法律所确认。然而,也正是从罗马法开始,即有一种无法律依据而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效果,这就是无因管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被视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早在罗马法时代,它便被列为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用此分类,该法典第1371条将准契约解释为:“为个人纯属自愿的行为而对第三人发生的义务,有时为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义务”。第1375条具体规定为:“所有人的事务如管理良好者,所有人应履行管理人以所有人名义所订的义务,补偿管理人因管理而负担的一切个人债务,并偿还管理人支出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到了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便开始将无因管理作为债的独立发生依据而进行专门规定。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律,诸如瑞士债法、日本民法等均将其作为完整独立的债。从对无因管理进行界定的标准来看,德国以未受委托并无权利管理他人事务为根据,日本以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为根据。无论采何种说法,其构成要件基本上都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无法律上的义务也未受他人委托(这使之有别于监护和代理);(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和行为,(这使之有别于侵权行为);(3)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产生的利益归他人(这使之有别于不当得利);(4)实施管理行为的人因该行为而蒙受了经济损失并请求赔偿(这使之有别于纯粹的公益活动,如慈善事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债权人为实施管理行为的人,即管理人。债务人为从管理行为中受益获利的人,即受益人。正是由于有了管理人自愿为了他人利益免遭损害的积极行为,以及有了受益人由此而保全了的利益或减轻了的损失,无因管理也就有了立足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的。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之下,人际间的互助总是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互动共进的形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总能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总能对所处的危险进行自我救助,这就需要有人主动地对其提供帮助,使其摆脱困境。这无疑是符合社会理性的。无因管理从价值上看,属于这样一种行为:“对于他人事务,并无加以干涉之权利或义务,然吾人相倚互助,以防止他人之损害或增进他人之利益,自社会利益之意,为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应奖励之事,管理事务之制度,即基于此理想而建立,于保护本人利益之中,寓有适合社会利益之事”。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无非是这么两个:“一是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助,以弘扬良好的社会公德,二是通过防止他人利益损害或增进他人的利益”。显然,与其他的赋予社会道德要求以法律形式的制度相比,它更接近道德的性质,更具有道德的特征。它完全强调一种帮助他人的自愿,为之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救济,不为之也不会产生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这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文明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是不尽如人意的。不少司法机关对于因实施无因管理造成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要么不立案,要么将案由定为“损害赔偿”,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这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中“管理”的范围进行界定,它应当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即包括处理、管理、保存、利用、改良,也包括提供各种帮助服务”。可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