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制度综述【论文关键词】个人破产企业破产自由财产【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必须将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进行区别和差异研究。在历史长河中,个人破产立法被优先确立,而后经过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出现,企业破产制度的出现使得破产立法进一步发展,而二者在适用上显然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群体。从某些方面来看,虽然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在产生的根源、基本原理、原则、制度、程序上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因破产主体的不同,个人破产立法的适用主体是自然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类型,而企业破产立法的适用主体则是法人企业,因此在适用上也有一定的差异性。研究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不同,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的独立价值,为我国今后设立个人破产立法制度提供研究价值。再者,区分两种立法的不同也同样可以说明我国今后设立个人破产立法断然不可直接套用企业破产立法的所有规定,也不可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直接照搬套用。本文认为,两者除了主体属性的不同之外,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一、价值目标不同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然人一般都具有破产能力,即使该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在民法学上这两类人也只是不具有行为能力,而具有权利能力,因此,无论是何种自然人群体都应当具有破产能力。自然人的破产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自然人的身份不因从事商行为而受到任何影响,都具有破产能力。但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讲,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则有所不同,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可以因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大部分国家都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或者排出那些特殊行业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以达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稳定国内安定团结的目的。这些特殊行业包括维持人民大众日常所需的行业,比如银行、保险、铁路交通、邮政通讯等。第1页共5页二、破产原因不同在破产的原因上比较个人破产和企业法人破产也有所不同。企业法人破产的破产原因很单一,当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应当支付的债务时即说明企业法人已经失去了支付能力,因此自动适用破产程序。而个人破产适用破产程序的原因则较为复杂,这一点本文将在后面专门谈到。由上可知,破产原因是导致民事主体出现破产状态的事由。从实践中看,导致法人破产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原因较为单一,主要是法人的经营行为。但是,导致自然人破产的原因却相当复杂。在破产法理论中,有学者把自然人破产分成以下三类。1、经营性破产这种类型的破产可以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身份进行经济投资导致的投资性破产;也可以是作为商自然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导致的经营性失败破产,比如个体户;还有的人进行黄金期货、证券交易等商事活动导致的投资破产。2、消费型破产消费型破产和第一种由于经营产生的破产结果是不一样的。消费型破产是由于个人进行消费活动导致的破产,比如信用卡消费、生活借贷造成入不敷支,最后导致破产的状况出现。3、宣告型破产这种类型的破产人一般不会主动申请破产,也不主动从事个人的经营性投资,自身并不担负债务,但由于担任了企业或者工厂等单位的领导人,或者对工厂、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而被宣告破产。破产不仅以法院发布公告的形式出现,而且对被宣告破产的主体有一定的惩罚性的要求和条款,并且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内不能重复担任领导人或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等职务。这是三种破产类型之中唯一的被动破产的类型。三、破产范围不同破产范围在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之间存在着绝对不同。企业破产以后主体资格随之消灭,因此无需考虑企业或者法人今后的生活问题,也不需要考虑企业或者法人的利益问题,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法人全部财产应当都归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企业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财产制度,而且法第2页共5页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没有区分的,所以在法院执行破产财产的时候并不存在无法认定或者分割的问题。但个人破产有自然人独有的特性,破产并不意味着自然人的死亡,民事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这就意味着个人破产需要考虑自然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