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管理,提高邮政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通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通信的合法权益。邮政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施现代化管理。第四条*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市容环卫、技术监督、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邮政通信设施,是一切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邮政通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通信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通信行业标准设置邮政通信服务机构,建设邮政通信设施。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邮政通信用房作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区改造和XX县区开发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通信用房,并按建筑成本价售予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第1页共8页邮政通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第九条城市居民住宅应当设置信报箱,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已设置收发室的除外,未将信报箱列入设计图纸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前款规定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在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设。已设置收发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第十条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当包含邮政通信设施设置的内容。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十一条对具备法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并缴纳通邮登记费后的三十日内予以通邮。对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用户不具备通邮条件,又未依照前款规定与邮政企业商定妥投方式的,邮政企业可以按照地址不详、无法投递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方式,提供不列延伸投递服务:(一)包裹专送;(二)印刷品专送;(三)单位邮件分投;(四)上楼投递;(五)农村用户直投;(六)其他投递方式。享受延伸投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费。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的部位公布营业时第2页共8页间、经营业务和资费标准。邮政信筒(箱)应当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邮政企业办理邮政通信业务,应当执行统一的资费标准,不得乱收费。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项:(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通信业务;(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五)擅自改变邮政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六)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通信业务;(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八)其他违反邮政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接受社会对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的监督。邮政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举报或者设诉后三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用户。第十六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