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三工作无缺位制度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三工作无缺位制度工作无缺位制度1、严格执行法定工作日和法定工作时间;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应为要为;3、股室实行ab岗制,a岗不在时,b岗承担a岗的工作职责;4、局机关组织集中活动时,办公室负责全机关的值班工作;5、按上级要求实行值班制度,坚持做到人员在岗、尽职尽责。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四失职追究制度失职追究制度一、适用范围局全体工作人员。二、追究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1、不能充分履行职责,应作为不作为的;2、绩效考核不达标的;3、被投诉、举报或曝光的;4、因工作失误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思进取、工作平庸且没有明显改观的;6、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办事拖拉的;7、自抬门槛、自行其事、不坚持依法行政的;8、违反效能规范、管理制度和廉政纪律的;9、有脸难看、语难听、事难办问题的;10、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问题的;三、责任区分:1、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原因共同导致的,以责任主次分别承担责任;第1页共2页3、因集体(含股室站)导致的,分别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责任;4、领导人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由领导人承担责任;5、因领导人错误决定产生的,由领导人承担责任。四、责任追究1、程度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公开曝光的处理;2、问题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3、其行为及后果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4、对服务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赔偿法》给予赔偿;5、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行为的,可酌情从轻追究;6、因同一问题被两次以上追究的,实行从重追究;7、被追究的当事人,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五、追究程序1、一般过错或过失的追究,由当事人所在科室站决定;情节较为严重的追究,由局党组研究决定。2、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发现股站室或工作人员有过错或过失行为,可指令科室站进行追究,也可予以直接追究。3、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追究,由纪检组提出意见,局党组研究后,按程序执行。4、当事人被追究时,有知情权、申辩权、陈述权和申诉权。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