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查阅一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了解自己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第二篇:党费、党员发展通知按照党章对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和组织生活创新的精神,经行业党委同意,再次要求各支部(党总支)重视收缴党费的工作,并对上缴行业党委的党费做出以下规定:一、20XX年12月底,党员所欠缴党费的,其党支部(党总第1页共8页支)应于20XX年5月清缴完毕,如不能按此时间清缴完的,支部要上报《清缴党费计划》给行业党委,并按《清缴党费计划》的时间和欠缴金额,督促欠缴费党员按时清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委组织部统一部署,我局党费收缴工作将于本年4月开始,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条件标准和制度规定。要严格执行发展程序,严格掌握条件标准,严格把关。要严格执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四公示”制,把握好发展党员工作进度。发展党员工作政治性、程序性强,党员群众关注度高。各党支部(总支)要健全和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党支部(总支)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发展党员手续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追究支部(总支)书记责任。对手续不全、政审不严和违反规定发展党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和组织委员的责任。每年的发展工作要在规定时间认真完成。为进一步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推动我院“四项”活动纵深开展,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咸宁职业技术学院20XX年度党委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将20XX年下半年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发展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保持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根本前提,对从源头上保证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按照新《党章》、《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推优入党工作制度》、第2页共8页《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及《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发展材料组织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要求,本着积极慎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