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问责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第三条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胜利石油管理局(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第四条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一)本单位、本部门和责任区内发生大案要案的;(二)责任区内党政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六)责任区内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七)本单位、本部门和责任区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八)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自己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九)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十)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第1页共2页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十一)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第六条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七条党风廉政问责由局纪委(监察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八条本制度由管理局纪委(监察处)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