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从事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源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2、相关部门对放射源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应该组织一次对放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确保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前熟悉设备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辐射设备。4、培训任务主要由经验丰富的放射从业人员担任,使更多的人了解放射源的基本原理和使用原理。5、根据当地及市级、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到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防护培训班进行培训。6、对新加入放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第二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放射科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2、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3、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第三篇:放射人员培训制度放射人员培训制度一、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和《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必须参加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1页共4页二、卫生系统每两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环保系统每四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天。三、在培训中不得无故不参加,不得找人替代个旷课,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他人替代和旷课者,由医院或科室劝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四、对初次参加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放射实习生实习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方式和内容由医院或科室统一安排,并将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成绩报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放射类工作。五、对所有接受培训放射诊疗人员要求:1、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2、了解有关安全法规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3、了解和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4、提高工作人员操作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5、了解与掌握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六、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要建立档案,该档案至少保存到该培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第四篇:放射科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二、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三、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四、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第2页共4页核,并将五、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第五篇: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3、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