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分局督察办法制度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科室、队、所、协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全体在编在岗人员。第三条服务效能督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严肃执纪原则;(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服务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服务效能督察工作。对于投诉举报多的部门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进行调离。第五条日常督察的主要内容。组织领导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处理群众投诉情况、自查自纠情况、优质服务情况、效能建设情况、“六项禁令”执行情况和工作作风纪律以及其他事项。第六条重点督察的主要内容。凡由市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以重点工作督办的均为重点督察的主要内容。第七条效能督察主要采取自行查纠与明查暗访相结合、内部督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效能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的方法。第八条效能督察实行分局和部门二级督察模式和违纪违规记分方式。分局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督察。对所属各部门进行督察,督察的记分,既计入单位分值,又要计入个人分值。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第1页共5页督察,督察记分仅计入个人分值。第九条督察人员应当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升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进行督察工作。督察人员对督察出的问题,应当给相关部门或个人送达(含网上通报)督察记分通知单。第十条督察人员应当对每次的督察记分情况及有关资料报送服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记分情况上报服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第十二条服务效能督察记分实行分级分类、就高不就低和年度累加的办法。第十三条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所在部门或者个人_分:(一)不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会议、集体活动的;(二)无故迟到、早退的;(三)工作时间不请假、办私事、擅离职守、脱岗缺位的;(四)督察人员、值周值日人员失察失职的;(五)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着工商制服的或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六)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的;(七)上报材料不及时被市局催报的;(八)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相关工作制度未落实的;(九)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敷衍塞责等衙门作风的;(十)在政务公开中有假公开、半公开的;(十一)未建立责权明确,办事清晰的服务效能工作机制的;(十二)干部职工办公语言生硬、行为傲慢、态度冷漠、蛮横、刁难的;(十三)对办事群众书式材料填写缺乏耐心指导的;(十四)办公室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第2页共5页第十四条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所在部门或者个人_分:(一)对《重点工作督办通知》或上级领导批示未按要求落实的;(二)无故旷工的;(三)不依法受理、审查、核准申请人证照申请,或者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中有失误的;(四)违反规定发人情照、办关系案、收人情费的;(五)未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六)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出现错案或被市局纠正的;(七)无正当理由,_____现场投诉出动迟缓或处理不及时的;(八)利用本部门或行业特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设置障碍,打击报复企业、群众的;(九)有制不遵,有章不循,拖延贻误工作,损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群众利益的;(十)因政治思想工作不到位引起矛盾、事故或纠纷的;(十一)未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群体_或对群众_投诉未认真及时办结的;(十二)被群众投诉,且查证属工作人员责任的;(十三)对突发的严重事件、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节假日期间,由于安排不到位,值班不认真、制度不落实,造成工作失误的;(十五)在年检、收费过程中乱收费、搭车收费、不按标准收费、收费不开票等现象的;(十六)在办理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