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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事抗诉规章制度优化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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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事抗诉制度优化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决,依据法定事由,通过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再审的诉讼制度。从九一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行检察工作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发展,民事抗诉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抗诉程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通过修法,有助于平息相当一段时间来关于民事抗诉程序的存废之争。当前学界的理论和实务探讨中,对民事抗诉前途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即废除说、加强说、限制说。修正案的颁布表明民事抗诉制度在目前不可能被废除,而是通过修改受到一定的限制。通过修法,民事抗诉制度得到了一定完善,但是民事抗诉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缺陷。主要包括抗诉事由难以把握,抗诉范围不明确,抗诉程序存在缺陷。制度设计总是受到指导思想的制约,并体现其存在价值。本文拟对民事抗诉存在的价值基础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当前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司法中的难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一、民事抗诉制度的先决问题(一)既判力与抗诉再审的平衡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关于诉讼标的判断所具有的确定力和通用力”。一般而言,既判力包括两个方面含义:其一,司法裁判具有确定性,一个法律纠纷只能有一个确定的裁决;其二,司法裁决一经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废弃。既判力维护的是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这是司法的公正价值的一个方面,而裁判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正是司法公正价值的另一个方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法院作出的足以结束诉讼程序的裁判实施抗诉监督,而不得对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具有终局性的裁判实施抗诉监督。由此可见民事抗诉是专门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而设计的,其目的正在于解决裁判本身所存在的一些缺陷。既判力与民事抗诉乃至再审制度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但却并非不可调和。现代法治社会,既判力的功能大体有三,即实现诉讼经济、第1页共8页维护法的安定性、尊重审判权威。民事抗诉的价值则在于通过对存在重大瑕疵的错误判决提起抗诉,经过再审,弥补既判力理论的价值缺陷。现行再审制度由于以监督与纠错作为核心价值定位,以至于在程序价值上过于追求公正,忽视程序效率和程序安定价值,形成公权侵犯私权、无限再审、秩序混乱、终审不终的局面,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实际上最终危及的还是司法的公正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抗诉作为民事再审制度的一部分,面临同样的窘境。平衡既判力与民事抗诉关系的关键在于认清在这一对辨证关系中,对既判力的维护处于主导地位,而民事抗诉只是为弥补前者的不足而设定的。处理既判力与抗诉再审的平衡问题,要充分把握抗诉的补充性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程序,抗诉的发动一定要十分谨慎。除非通过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符合法定抗诉事由,坚决不能启动抗诉程序。这是既维护既判力又能避免审判监督权缺位的一个必要的条件。不注意这个问题就会导致抗诉监督权侵害既判力的后果。(二)抗诉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民事抗诉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审判组织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从而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在国外,民事检察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参与公益性或关系社会公序良俗的诉讼,客观上取得了当事人的地位。但是我国的民事检察则截然不同。从本质上讲我国的抗诉权属于法律监督权,而非诉权,具有公权性质。民事诉讼的本质在于对抗,民事抗诉应当定位在引起再审的价值上,而不能过多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处分行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按照该规定和学理上一般解释,所谓处分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处分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还包括程序的诉讼权利。从内容来看,处分原则可以说是一项最能反映民事诉讼制度特质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处分原则居于重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面基于其实体法上的处分权,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利益或实体权力;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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