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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规章制度可行性分析VIP专享VIP免费

行政诉讼调解规章制度可行性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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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规章制度可行性分析_第3页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行性分析有限调解制度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是指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注重诉讼调解一直是我国司法活动的一大特色与传统。就我国实践来看,调解历来惯指民事诉讼调解,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是人民司法的一大传统。在行政诉讼领域,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不调解原则。[2]一、在我国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现代行政强调服务行政、给付行政,注重行政过程中的协商与沟通以及契约化的共赢,行政行为方式也从单一性走向多样化,强权色彩在逐渐弱化。(一)行政权的人民本位理论行政权的人民本位是指行政权的本位最终在人民一方的行政本位理论。民主政治社会中,人们都普遍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渊源都是建立在公民的权利及其授权的基础上,只有以社会服务为目的权力才有存在和行使的必要。公民赋予政府权力,旨在要求政府为公民服务,既维护好公共利益,又保护和增进公民的各种权益。公民是政府存在的目的,而政府是公民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因此,政府与公民之间,应该讲平等、尊重、守信,尽量以协商的方式实现双方意志和行动的统一,用人际关系的和平形式去替代侵略性力量。而在行政过程中确立调解制度正应对了这种要求。(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作趋势政法的目的在于寻找权力和权利的分界线,以使二者形成一种协调、互动的关系。近来,,基于行政权力固有的扩张性、侵略性和易被滥用性,权力和权利的不平等性,人们更多的是看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性,认为行政权力的存在与公民权利的行使存在不可消除的紧张关系。然而,人的心理并不是要尽可能的维持这种旷日持久的、无尽无头的社会斗争状况。第1页共4页调停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维护两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才是行政法的应有之意。二、在我国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当坚持有限原则,并且在允许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同时,更要强调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服务行政应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根基[3]。服务行政这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其行使行政权力的不同、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更趋于平等化等特点,才是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根本基础[4]。依据服务行政理论,在行政管理手段方面,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现代行政管理手段的权力性、强制性色彩减弱了,淡化了,而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民主、协商的品格,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合作的精神。这种新的品格和精神主要体现在一些新管理手段如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上述行政管理手段的变迁,还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领域,至于在行政权力社会化情形下,非国家的社会公共体行使特定行政职权,实施一定范围、一定领域的行政管理,其行政手段则更为多样化,更体现了权力弱化和与相对人的协商、合作精神。由于实际行政管理手段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行政机关实质上为相对人提供了服务,服务形式或程序上的不足,即行政行为在形式或程序上的某些瑕疵,并不需要予以撤销,而可予以补正或者转换,以避免因同一反复而形成的不合理和效率低下。这种补正或转换的方式就是沟通。沟通是现代社会消除冲突的一种平衡和补救机制。在行政法中,如果事前的沟通并未实现,冲突也已发生和存在,则只能通过事后的协商、对话和讨论来沟通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意见,消除双方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纠纷。事实上,在实践中,如果没有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充分沟通与配合,绝大多数行政目标是根本无法实现的。行政争议的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行政过程的延续。行政争议解决不理想,势必反过来制约行政过程及其目的。第2页共4页三、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构架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必须构建一套相对可行的体系对之加以保障。(一)严格界定适用范围首先要强调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不能实行民事诉讼中那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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