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规章制度法律问题与建议1高校规章制度概述1.1高校规章制度概念。综合考虑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渊源、目标、流程等几方面因素,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制定渊源,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从各高校各自实际情况出发,对全校教职人员和学生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1.2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我国《教育法》第28条、《高等教育法》第41条及相关法律法规都赋予高校依照章程自主办学的权力和在其业务范围内可行使的权利。因此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下,高校规章制度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构成。它们规范的对象明确、内容详尽,对于调整高校教学管理事务中的矛盾起到积极的作用,因其具有特殊性和实用性,在校园治理中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因此高校规章制度应被赋予强制性和约束力,以便更好保障校园治理。2高校规章制度建设难点从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两个视角分析,当前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2.1高校规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如前文所述,高校规章制度是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参照我国立法原则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具备一定科学性、前瞻性和延续性。然而在实践中,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与上述程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造成规章制定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甚至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权威性。2.1.1制定程序瑕疵目前大量高校的规章制度是由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需要,组织少量人员起草,在部门内讨论或经几个相关职能部门会稿修改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即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颁布实施。显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第一,忽略立项审批环节,缺乏统筹规划,没有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第二,在审查修改环节缺乏足够的调查论证和征求意见,审查机制不健全;第三,法律顾问或专业的法律意见参与程度不够,规章制度多反映制定部门的意愿[1];第四,颁布第1页共6页实施环节出现主体混乱的情况,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和颁布主体应为学校,学校的各职能部门具有代表学校制定和颁布规章制度的权力;第五,规章制度实施后,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多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随意仓促的制定程序,使得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实用性。2.1.2制定内容瑕疵高校规章制度属于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不规范必然影响实施效果。首先是越权制定规章制度,侵犯学生或教师的合法权利。比如,规章制度中赋予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经济处罚、甚至动辄就扣发或停发学生奖、助学金或不按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和毕业证等,这些权力的赋予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法律法规相悖。对教师权益的侵犯也屡见不鲜,例如为了师资队伍的稳定,不按法定程序扣留教师房产证,扣发教师奖金与课时费,甚至限制教师正常的进修和人才交流等[2]。其次,重学校利益,轻师生利益。对学生和教师多是义务性的规定,有关权利的规定少之又少,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违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最后,因高校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度,可能造成就同一事项做出不同的规定,甚至同一部门新旧制度之间的内部冲突。2.1.3缺乏前瞻性制定规章制度是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践情况制定的制度,往往不曾考虑将来一段时期内学校的发展计划和教育目标,只着眼于解决当前问题,缺乏长远规划和协调性,使得规章制度无法得到长远有效的实施。随着高校事业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就会遇到瓶颈,失去权威性,进而不利于学校的发展。2.2高校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规章制度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具体工作中能被有效地贯彻执行。但是由于在制定时缺乏科学统一规划,造成高校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2.2.1已制定规章制度得不到执行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一样,得到有效遵循和实施才是灵魂,应当“有法必依”。但是由于高校规章制度缺少法律的强制性保障,造成高校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为执行者个人意志所改变,甚至大量规章制度应有条款被各类“红头文第2页共6页件”修改得面目全非...